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2011】215号
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税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07号)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内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按照实际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纳地方教育附加。经测算,现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建价【2009】358号)中的税金记取标准税率调整如下:
工程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3.48%
工程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3.41%
工程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3.28%
本通知调整的工程项目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2010年10月1日以前完成的工程不再调整。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